香港公共房屋是香港政府、 政府資助機構或非牟利機構為滿足低收入居民的住屋需要而興建的公 共房屋。
香港公共房屋可分為:出租永久房屋、出租臨時房屋、 資助出售房屋數種。2007年, 居住在各類型公共房屋的香港市民佔全香港人口的49%
香港房屋協會於1951年取得法定機構的資格, 並於1952年開始獲政府以低於市價批出土地, 興建供低收入人士入住的房屋。由於香港房屋協會興建的樓宇, 在地價上獲政府優惠,因此被視為資助房屋。
由1968年開始, 香港政府就不斷邀請香港房屋協會執行個別資助房屋項目, 包括1968年的市區改善計劃, 1970年代的郊區公共房屋計劃, 1980年代作為輔助香港房屋委員會居者有其屋計劃(簡稱「 居屋」)的「房屋發售計劃」, 以及董建華上臺執政期間的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由於香港房屋協會經常獲政府注資,以及參與執行房屋政策,因此, 儘管香港房屋協會經常強調其非官方身份, 但不少市民都視為一個半官方組織。
現時,香港房屋協會不但提供資助房屋, 還與市區重建局參與市區重建計劃,並推出樓宇管理維修綜合計劃。
徙置屋邨是香港第一代的出租公共房屋,原稱徙置區, 於1954年至1975年間興建,由徙置事務處管理。 197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成立後與其他政府出租房屋( 包括廉租屋邨、政府廉租屋)統稱「公共屋邨」。 現時絕大部份已拆卸或重建。 徙置區源起於1953年的石硤尾大火, 之後香港政府在鄰近山邊興建多層式大廈(「徙置大廈」) 即香港首個公屋石硤尾徙置區(今石硤尾邨)。
197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成立, 政府廉租屋被歸入新成立的房委會管理,統一命名為公共屋邨, 同時將所有前政府廉租屋邨及所有前屋建會屋邨列為「甲類屋邨」 管理。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徙置屋邨和屋建會廉租屋不同, 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 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1]與徙置屋邨不同, 徙置屋邨主要安置受天災、火災、天台或山邊木屋清拆的民居, 較小審核入住人士, 對居民的改動或加建或佔用走廊等行為亦較少理會。相反, 廉租屋需要向當局申請才能得到分配,所以對各方面都有嚴格限制, 包括門窗顏色設計、內籠間格、窗花鐵欄、電線、鐵閘安裝等, 均需統一。
中轉房屋是香港公共房屋的一種, 代替居住環境為人垢病的的臨時房屋區(臨屋區), 用來安置受清拆、 火災或其他天災影響急需安置但又未能即時符合入住公共屋邨人士的 臨時居所。
中轉房屋的居住環境較公共屋邨為差,例如面積較少。
一些因公屋扣分制度而遭強制遷出的人,為免他們居無定所, 亦會被安排入住中轉房屋。
臨時房屋區(簡稱臨屋區)是已消失的一種香港公共房屋, 用來安置受清拆、 火災或其他天災影響急需安置但又未能即時符合入住公共屋邨人士的 臨時居所,現被中轉房屋取代。
臨屋區的建築(簡稱臨屋)多為一至兩層樓高的平房。 最為人垢病的是居住環境,不單狹窄,而且衛生環境惡劣。 最為人熟知的是末代港督彭定康巡視臨屋區時, 當地居民送上一隻活捉的大老鼠抗議。 最後彭定康在施政報告中說要在1997年前清拆所有臨時房屋區。 臨屋區現已2001年全部清拆,代之以多層大廈式的中轉房屋。
居者有其屋計劃(簡稱居屋計劃,Home Ownership Scheme)由前香港總督麥理浩爵士於1970年代所推行, 原意是為一些收入不足以購買私人樓宇,又不合資格(或不願意) 入住公屋的市民提供另一種選擇。 此計劃內興建的屋苑稱為居者有其屋屋苑,通稱居屋。 負責計劃的香港房屋委員會已宣佈中止計劃, 即不會再興建新的居屋屋苑。
租者置其屋計劃,簡稱租置計劃, 是香港房屋委員會為滿足公屋居民置業需求而推出, 讓租戶以合理價錢購買現居的單位, 而租者置其屋計劃中出售的屋邨全部都是於1980年代中後期至1 992年或之前(翠屏(北)邨翠樟樓除外)落成的屋邨。 租置計劃並非以屋邨劃分,而是以樓宇類型劃分; 計劃中出售的主要是各款Y型、相連長型及新長型, 亦有小部分雙工字型及舊長型亦有出售, 因此有可能出現同一屋邨有些樓宇出售有些則否的情況。 不願購買者可繼續租用其原有單位。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簡稱夾屋計劃) 是1990年代初期香港政府委託香港房屋協會興建的出售公共房屋 ,購入單位須受到五年的轉售限制。 原意是為收入不足以購買私人樓宇, 又不合資格申請居屋及公共屋邨的中等入息市民(即所謂夾心階層) 解決住屋問題。計劃正式推行前,曾被稱為三文治階層住屋計劃, 因其英文Sandwich Class Housing Scheme而得名。
此計劃內興建的屋苑稱為夾心階層住屋屋苑,簡稱夾屋, 市場定位及售價均較居屋為高。首個項目於1995年建成, 由於市場情況轉變,此計劃已於2000年中止, 尚餘三個建成未售的屋苑於2000年改作私樓以市值價格出售。
香港公共房屋可分為:出租永久房屋、出租臨時房屋、
香港房屋協會於1951年取得法定機構的資格,
由1968年開始,
由於香港房屋協會經常獲政府注資,以及參與執行房屋政策,因此,
現時,香港房屋協會不但提供資助房屋,
徙置屋邨是香港第一代的出租公共房屋,原稱徙置區,
197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成立,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徙置屋邨和屋建會廉租屋不同,
中轉房屋是香港公共房屋的一種,
中轉房屋的居住環境較公共屋邨為差,例如面積較少。
一些因公屋扣分制度而遭強制遷出的人,為免他們居無定所,
臨時房屋區(簡稱臨屋區)是已消失的一種香港公共房屋,
臨屋區的建築(簡稱臨屋)多為一至兩層樓高的平房。
居者有其屋計劃(簡稱居屋計劃,Home Ownership Scheme)由前香港總督麥理浩爵士於1970年代所推行,
租者置其屋計劃,簡稱租置計劃,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簡稱夾屋計劃)
此計劃內興建的屋苑稱為夾心階層住屋屋苑,簡稱夾屋,
參考資料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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